青岛男子存银行1.1亿,当天全被转走,银行:帮你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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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本案当事人是山东青岛的一名解先生证券转银行,是一名当地企业家,
2017年他的公司账户打入1.1亿的土地补偿款证券转银行,但这钱还没在银行卡里焐热,当天就一扫而空!
解先生在山东青岛开了一家家具公司证券转银行,名叫“佳莉宝”,20年来公司发展状况不错,也开始逐渐开拓海外业务,
就像寻常公司一样,运行期间同时会存在多笔债务证券转银行。
2017年11月,解先生的场地所在地被政府看中征收,这等好事,解先生欣然同意,并且很快和负责开发的华航通达公司约定好了土地征收补偿款——1.7亿证券转银行。
不过根据约定华航通达公司先给解先生的公司账户转账1.1亿,剩余的款项日后结算证券转银行。
2017年11月30日,这笔款项如期到达解先生的公司账户证券转银行。
但令人惊异的是证券转银行,
在解先生没有任何操作的情况下证券转银行,手机很快收到九条转账通知,搞到手的1.1亿不翼而飞!
而且经过简单调查发现涉案银行卡的U盾已经被银行锁死,不能使用证券转银行。
展开全文
涉案银行是即墨农商行证券转银行,解先生在运营企业期间多与该行打交道,因此与其
行长姜秀娟
也有几分交情,于是迅速联系姜秀娟,希望调查清楚此事证券转银行。
两人在银行办公室详谈,姜秀娟表示这钱确实是银行转的,但是目的是为了帮解先生还债证券转银行。
债务虽然存在证券转银行,
但有的并未达到还债期限,有的还没有商议好还债条件,在转账的九个账户中,还有一笔1000多万的款项竟然汇入了即墨农商行的存款账户,该账户所有人并非解先生的债务人证券转银行。
几次沟通之后证券转银行,
姜秀娟就不再详细解释,只是告诉解先生,有问题去问镇领导证券转银行。
解先生来回于几部门之间无果证券转银行,
最终选择报警,并且向银监会投诉证券转银行。
近日来这一事件冲上热搜证券转银行,则是因为银行回复,
转出款项均通过开具转账支票或填制电汇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支付密码后由其单位人员到我行柜面办理证券转银行。解先生所言并不符实。
目前,双方各执一词证券转银行。
【以案释法】
一、若如银行所言证券转银行,通过转账支票和电汇凭证办理转账,那么在解先生不知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合法转走钱款?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转账支票和电汇凭证的法律性质证券转银行。
转账支票
证券转银行,
一种支付凭证证券转银行,
是由单位签发的,通知银行从其账户上支取款项的凭证证券转银行。该支票也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收款人或者持有人的债权人。
电汇凭证
是指付款单位向外地收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汇款采用电报划转款项的书面证明证券转银行,
其性质与转账支票类似证券转银行。
但转账支票和电汇凭证首先都需要出票单位出票
,解先生的公司即为出票单位,该凭证一旦拿到支付行面前,就会从出票单位的账户划拨款项证券转银行。
解先生作为公司所有人,一旦有出票情况,通常情况不可能不知情证券转银行。
因此若银行操作确实符合合法转账程序,解先生不可能对此完全不知情证券转银行。
二、双方各执一词证券转银行,若本案确实如解先生所言:银行帮他还债,那么银行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转银行。
因此,银行在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下,帮助债权人扣划解先生公司账户内的款项,构成违法行为证券转银行。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券转银行,商业银行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
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证券转银行。
三、若银行负责人确实听从债务人及相关人等的指示证券转银行,转移解先生公司的财产,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案情具体细节并不清楚证券转银行,本文将
对几个可能的罪名进行分析
证券转银行。
本案虽涉及职务证券转银行,
但姜秀娟不能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等贪污贿赂罪、渎职罪证券转银行。
这些犯罪要求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券转银行,
而本案姜秀娟作为银行行长,只是央企职员,无法构成本罪证券转银行。
但
有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证券转银行。
若姜秀娟主持转移钱款,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则很有可能构成本罪证券转银行。
此外,根据通说,储户将钱款存入银行,钱款的所有权就归银行所有,储户只享有对其的债权证券转银行。
因此在本案中姜秀娟应用职务上的把银行合法所有的财物非法转移给涉案九个账户,数额非常巨大,达到6万元的入罪标准,并且存在为他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证券转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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